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8月30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吉林省通化市市向开卡人马某某、赵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5张,后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游“兰德”(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一卡号为62284818681********的农业银行卡于2019年5月11日,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解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冒充公安人员办案”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140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辽宁省**区**街**号楼楼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与被告人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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