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挪用公款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惠水县民政局副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惠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在任惠水县民政局副局长及协助副局长工作期间,利用分管惠水县综合福利院工作便利,个人借用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长期不还,私自决定将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于工程建设。

1.袁某甲在任惠水县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惠水县综合福利院工作便利,以借条方式,从2012年2月7日至2014年8月24日,分7次在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中借支共计人民币61.5万元,其中人民币18.52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至案发未归还。

2.袁某甲任惠水县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安排其妹夫赵某某承接惠水县民政局东山敬老院附属工程和惠水县殡仪馆附属工程。期间,赵某某因资金困难找袁某甲帮忙,袁某甲明知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是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仍安排赵某某到惠水县综合福利院借款以解决资金困难。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经袁某甲签字同意,赵某某分7次共计从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中借款人民币36.5万元。期间,赵某某归还了人民币15万元,剩余人民币21.5万元至今未归还。

3.袁某甲任惠水县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安排王某某承接实施惠水县民政局部分附属工程项目。在王某某承接实施雅水敬老院、东山敬老院附属工程期间,因资金困难向袁某甲求助,袁某甲明知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是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仍私自安排王某某到惠水县综合福利院借款。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经袁某甲签字同意,王某某分7次共计从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中借款人民币71万元。期间,王某某共计归还了人民币36万元,剩余人民币35万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借条、惠水县综合福利院相关账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班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借用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人民币18.52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超过3个月未归还;私自决定将惠水县综合福利院资金人民币107.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工程建设,超过3个月未还,以上共计人民币126.02万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袁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君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