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持有假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将其携带的83张百元面值假人民币用四个黑色塑料袋进行分装,后分别藏匿于其内衣和外衣兜内,并乘坐当日哈尔滨至讷河的K7103次列车,在讷河火车站下车后出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百元人民币。该83张百元面值假币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及黑色包装塑料袋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当场盘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伪造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程绍辉
检察官助理:倪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