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四川**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唐某某等人投诉称,该公司老板袁某某拖欠39名员工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工资合计569868.5元人民币。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文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袁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支付。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未经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厂房内的机械、原材料、半成品等资产,且资产折现后也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同时2019年4月份,为躲避员工讨债,在未告知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情况下,袁某某私自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致使该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累计超过五万元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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