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30日,睢县人民政府对被告人袁某甲与同村村民袁某乙的土地纠纷作出处理决定。2014年9 月28日,睢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袁某甲拒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该案强制执行,把袁某甲东院墙推倒,按照2009年睢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确定了边界。后袁某甲又在宅基上原边旧界垒起院墙,并翻建了门楼和厨房,之后袁某甲外出务工,睢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找袁某甲未果,2017年3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睢县公安局处理。现被告人袁某甲亲属已经全部履行了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执行裁定书等;

2. 证人袁某丙、袁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