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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社,农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史某某殴打,致史某某鼻骨骨折、鼻部皮肤挫伤,共花去医疗费5818.86元。2018年6月12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赔偿史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9197元,案件受理费90元,共计9287。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袁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年7月6日泾川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立案,经查袁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未发现有资金可供执行,经四次督促,袁某某以无资金为由推诿拒不执行判决,2018年12月4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将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袁某某做出限制消费令,12月6日终止执行。2019年10月11日,受害人史某某提供被告人袁某某家苹果销售收入25000余元,经查袁某某以现金方式收取苹果销售收入25000余元,逃避法院以司法划拨方式执行案件标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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