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现住瓦房店市**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0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袁某某送达(2017)辽0281执**号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5日袁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因为拒绝履行法院义务,未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再次向袁某某下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袁某某在执行通知限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受到执行通知至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袁某某未在法院限定日期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而在2018年11月6日逾期将财产申报书提交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微信账号截图、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送达文书、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执行拘留通知书、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移送函及相关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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