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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19)003号

被告人袁**,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3********,汉族,中专毕业,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东路建业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2月0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陈*和荣**借款纠纷一案,经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袁**、陈*(已判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王**、荣**等的证言3.被告人袁**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娜娜

检察员:贺晓慧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袁**现取保候审(15537******)。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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