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9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荥阳市**镇**村**广场东北角,以给二岁多的陈某某买糖吃为由,趁其母亲樊某某无防备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偷抱至北边约三十米处,后被樊某某及群众发现后拦下,并将陈某某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照片;5.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第195号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拐骗儿童脱离自己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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