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4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于孟某甲(已判处刑罚)、王某甲(已判处刑罚)、孟某乙(另案处理)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市**电厂对面的加油站,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抢劫现金1800元、三星手机和小灵通手机各一部、干粉灭火枪一个等财物后逃走,所得财物分肥挥霍。经鉴定,被抢三星手机、小灵通手机及干粉灭火枪价值分别为640元、634元和90元。
(二)2004年2月16日凌晨2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孟某甲、王某甲、孟某乙、焦某某(已判处刑罚)预谋后,持尖刀和木棍来到中石油***市第*加油站,使用暴力、威胁方式抢劫现金2451.5元后逃走,赃款分肥挥霍。
被告人袁某某共参与实施抢劫犯罪两起,抢劫金额共计5615.5元。袁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23时许在洛阳市**桥下**宾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朱某甲、王某乙、朱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人孟某甲、王某甲、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木棍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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