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韦某甲同系**精密厂的同事。2019年9月份左右,袁某某加韦某甲为微信好友。2019年10月3日,袁某某以出去让车撞死并让韦某甲负责相威胁,要求韦某甲出来见面。随后,韦某甲来到宝安区**街道**区**厂与袁某某相见,袁某某以酒后头晕为由让韦某甲陪同其到附近的**酒店谈一谈,并承诺不会碰韦某甲,韦某甲遂同意并与袁某某进入**酒店。在酒店房间内,袁某某明知韦某甲不自愿,仍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韦某甲因其裤子被袁某某藏起来无法离开,并被袁某某从背后抱住,约十分钟后,又被迫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10月12日,袁某某再次微信联系韦某甲,要求韦某甲前往**酒店相见,韦某甲拒绝,袁某某则微信发一张刀的图片给韦某甲并扬言要带刀去韦某甲宿舍,韦某甲在微信中求袁某某放过其,但袁某某仍持刀出现在**厂宿舍楼四楼楼梯口,以伤害韦某甲亲人、室友等相要挟要求其一同前往**酒店。韦某甲在随袁某某去**酒店路上试图逃跑但未成功,后袁某某用菜刀架在脖子上称要自杀,胁迫韦某甲至蓝莓酒店,后到酒店房间门口,袁某某强行将韦某甲拖进房间并强行与韦某甲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21日8时10分许,民警在**街道**区**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A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后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自我交代,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地点及被害人所在宿舍楼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凯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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