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4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诗诗,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江门市**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江门市**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罗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号房开设麻将馆,以“转转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袁某某、罗某某在该麻将馆进行管理,负责“抽水”、“顶脚”和结账。
2017年9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福田区**村**坊**号房查获罗某某及涉嫌赌博人员梁某某等8人,并缴获账本、赌具、赌资若干。
2019年8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广东省兴宁市兴东路泊某某造型店内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民警陈某甲、唐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甲、梁某某、陈某乙、吴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乙、曾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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