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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花园****室。因本案,于20198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710日至同年81日,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棋牌室约牌APP上申请了一个“冲击麻将”的棋牌室和一个“大菠萝”的棋牌室,随后邀请其为群主的闲聊群成员在其开设的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和“大菠萝”形式的赌博,被告人袁某某以出售桌卡形式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同年8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财付通支付数据、人口信息;

1证人张某某、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

1电子数据:袁某某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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