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天凯东苑小区7栋2单元605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为非法牟利,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报给上线王振宇(另案处理)、刘梦颖(已起诉),收取赌资提成3%,特码提成12%。上线刘梦颖在长沙市岳某某观沙岭当代滨江圣威思酒店楼上的2308房间通过微信群收受被告人袁某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袁某某收受“兰姐”、“鸟姐”等人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报给上线王振宇16070元,王振宇向被告人袁某某转付中奖赌资45575元。2020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开始收受台湾地下六合彩投注,其中收受汤某某投注金额29030元,收受谭某某投注金额68630元,收受吴某某投注金额28040元,收受刘映麟投注金额390元,收受孙萍投注金额2075元。被告人袁某某将前述投注金额128165元报给上线刘梦颖。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汤某某、吴某某、刘梦颖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与刘梦颖等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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