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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小区**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袁某某在朋友圈推广“星际扑克”赌博软件,上线是李某某,发展了直属下线220人,下线团队共399人,通过抽取下线客户流水的方式获取佣金,累计抽取佣金人民币4.9万余元。现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还全部。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领取佣金截图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随案移送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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