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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2008年11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赌博罪,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大城县大尚屯镇**村自己租的平房内,采取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崔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魏某甲、魏某乙、于某某、卢某某、魏某丙等人多次聚众赌博牟利,累计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罪免于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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