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大城县大尚屯镇**村自己租的平房内,采取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崔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魏某甲、魏某乙、于某某、卢某某、魏某丙等人多次聚众赌博牟利,累计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罪免于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壹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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