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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在东莞市道滘镇大钟楼TT酒吧内喝酒时,因事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之后在扭打过程中,袁某甲用拳头殴打卢某某的脸部,致卢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底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黄某某、谭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后在东莞市**镇**村**巷**号、**镇**小学附近的一个鱼塘边等地开设赌场,多次聚集参赌人员使用扑克牌或者牌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谭某某提供**镇**村**巷**号房屋作为赌档场所,黄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期间,谭某某等人以每晚300元作为报酬,雇请被告人袁某甲在赌场外负责看风。该赌场每次聚集十多人参赌,每局下注额约5000元,每局抽水100-200元,每晚抽头渔利约4000元。

2020年6月16日凌晨,公安机关巡逻至**镇**村**巷**号时,当场抓获黄某某、谭某某及参赌人员朱某某等五人,缴获牌九一副、抽头渔利2800元,扣押参赌人员朱某某赌资24200元、参赌人员韦某某赌资3011元、参赌人员黎银芳赌资4000元、参赌人员袁某乙赌资900元。经查,朱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累计参赌赌资约550000元;韦某某多次在该赌场参与赌博,累计参赌赌资约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牌九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同时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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