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办事处***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以其身份信息注册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1360**********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2020年4月14日,该卡收到多笔资金共518877元,已查明其中485311.2元是20名被骗人员转入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当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丽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