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办事处***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9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以其身份信息注册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1360**********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2020年4月14日,该卡收到多笔资金共518877元,已查明其中485311.2元是20名被骗人员转入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当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丽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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