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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与麦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活动于双牌县城**、**等处,逞强斗狠,寻衅滋事,形成了以麦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13日晚上,林某某、宋某某、谢某某三人驾车欲接蒋某某、鲁某某到零陵玩耍,恰遇张某某找蒋某某和鲁某某到**陪麦某某等人唱歌,期间宋某某与张某某、谢某某发生争执,后宋某某等人驾车离开。从**出来后,张某某等人跟麦某某说零陵人很嚣张,到双牌来想打他和黄某某,麦某某表示把他们喊回来教训一下。于是张某某就让蒋某某以叫宋某某一起过来吃夜宵为名喊回双牌。一行人到附近“**”吃夜宵,期间麦某某叫来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又带来刘某某帮忙,麦某某先指使刘某某向宋某某挑衅,刘某某先是将宋某某头部按进酒碗里,又借口宋某某辱骂他,将宋某某喊出夜宵店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也上前对宋某某进行殴打,继而又对同来的林某某殴打,造成两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林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二、2018年2月16日晚,因李某某过生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李某某、麦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等十余人在**内唱歌,同时付强及其表妹陈某某等人在**包厢唱歌,因在**包厢唱歌的李某某到**包厢,不顾付某某警告而纠缠陈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与麦某某两人扇了李某某耳光并被按倒在沙发上。李某某被打后叫来刘某某到**包厢辱骂威胁付某某、麦某某等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厢外、**外人行道上、**外马路上,袁某某与麦某某、杜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先后围殴刘某某、李某某,致刘某某受伤。另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等人聚集占据在过道、大厅里横行霸道,掐住途经过道的顾客盘某某脖子,并向盘某某、欧某某一行挑衅,引发双方人员斗殴,造成欧某某受伤,**场所秩序混乱。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欧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7年3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卢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双牌县**店吃夜宵,围殴文某某,致其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唐某某和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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