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村**街**号,现住上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村**街**号门口,为发泄情绪,使用砖块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车牌为粤AR****小轿车损坏。经价格认定,上述小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703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村**巷**号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