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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到10月份,袁某某持刀分别将位于***小区***区***号楼***单元201室、301室、401室三家住户的防盗门砍烂;又于2019年6月21日在应县***陶瓷厂成型车间将工友裴某某用铁棍打伤。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裴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作案工具刀一把;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7.现场勘验等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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