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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9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室。2017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在本市闵行区**广场四楼“**”酒吧旁厕所门口,与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多次故意挑衅王某丙等人,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王某丙、孔某某等多人实施殴打。其中,被害人王某丙伤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袁某某的伤势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丙、孔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王某甲、安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镇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8、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视赔偿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 孔庆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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