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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金某东等人酒后自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梓兴路十七门重庆老火锅店内离开。途中,金某某无故搂抱被害人曾某甲,引发双方争吵。被害人曾某乙上前理论,袁某某从店内拿来一把刀,欲刺向曾某乙。祝某某和被害人傅某某予以阻拦,后傅某某被划伤。袁某某继续持刀追逐曾某乙一段距离,后返回店内。当日,公安人员接报后将袁某某抓获。

经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曾某乙、祝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水果刀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康某某、巫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曾某乙、曾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持凶器恐吓、追逐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银色水果刀一把。(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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