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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住河北省武强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衡水市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水市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武强县医院二楼**科看病过程中,拒绝挂号、排队,并与其前面看病的被害人栗某甲、栗某乙发生口角,后袁某某对栗某甲、栗某乙进行殴打,造成栗某甲平八根肋骨骨折。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栗某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栗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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