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其姐姐袁某丙与赵某某家矛盾激化一事,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峄城区峨山镇沃罗村赵某某家滋事。袁某某和张某某持木棍将赵某某家的摄像头、轿车等物品损毁,后袁某某指挥钩机将赵某某家空心砖墙推倒并将部分空心砖墙敲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为2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袁某乙、赵某某6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萌
褚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