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大学毕业,无业, 住新郑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为引起社会关注,持刀至新郑市**银行一楼业务大厅内,持刀威胁控制该银行工作人员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并让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互相用胶带绑住双腿,控制时间达十多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述;3、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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