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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出生日期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因琐事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金谷酒店315KTV房发生纠纷。次日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得知被害人卢某某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莲塘市场肥婆烧烤档吃宵夜后,为泄愤伙同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摩托车前往该址,下车后随即持长刀、现场凳子向被害人卢某某等人进行追打,致被害人卢某某右前臂中段断裂伤、右尺骨中段骨皮质断裂及左前臂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 。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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