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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成武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长安”牌轻型货车行驶至成武县**镇**楼村**路上,无故拦截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号货车,并将张某某及鲁******号货车乘坐人杨某某、冉某乙真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杨某某之伤均为轻微伤,冉某乙真的伤情存在,但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冉某甲、冉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冉某乙真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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