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2010年4月14日因盗窃因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屏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我院批准,12月1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到屏山县吉祥小区**足浴店,因找人未果,遂对足浴店股东余某某不满,与他人一起殴打余某某。
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在屏山县海华食府因方某某与何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而对何某某进行殴打。
2020年10月12日2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酒后与方某某、师某某到屏山县**镇**道**号**超市内购买香烟,在与超市老板王某某交流过程中发生言语冲突,袁某某、方某某、师某某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导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入院治疗,殴打过程中造成超市电脑显示器和收银机钱箱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师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到屏山县“**KTV”滋事,随意损毁店内财物。2020年6月21日袁某某酒后再次到屏山县“**KTV”滋事,随意损毁店内财物。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在屏山县屏山镇01地块小区内威胁和追赶李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追逐恐吓老年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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