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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怀疑杨某某(袁某某妻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伙同同案犯赵某某(在逃)等人驾车在大邑县晋原镇银都小学外红绿灯路口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福克斯轿车拦下,对李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并持砍刀、棍棒对李某某驾驶的川A*****号福克斯轿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致使李某某、韩某某二人受伤,川A*****号车前挡风玻璃、车门、车窗等处受损。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川A*****福克斯轿车被损毁物件价格为8500元。

2019年2月27日,民警在大邑县安仁镇红星街将被告人袁某某挡获。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艳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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