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与陈某某、袁某丙(均另案起诉)等人在中山市小榄镇某公馆KTV内喝酒时,袁某丙发现其女朋友伍某丽与黎某在KTV18号房内喝酒遂与黎某发生口角,袁某丙回到KTV999房纠集被告人袁某甲等人持酒瓶到KTV18号房内对黎某及其朋友随意打砸,造成被害人伍某丽、黎某朝、黎某科的头部受伤,以及该房内电视机、点歌屏等财物受损。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甲按照袁某丙的指令驾驶车牌号为粤XTK****的福特小车载袁某丙等人到小榄镇众人棋牌室,随后袁某丙等人持刀下车威胁恐吓黎某,但被在场的黎某朋友制止。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朝、伍某丽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黎某科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上述被损坏财物未能核价。
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西街五巷15号一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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