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03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白城市洮北区民生东路**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7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因其前妻与被害人张某某再婚怀恨在心,在云鹤斋饭店对面持刀将张某某左侧胳膊大臂刺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门诊诊断等;
2.证人谷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持械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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