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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1********,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 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7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六安******公司依法取得金寨县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2019年7月,该公司承接的上述项目重新动工,自复工之日起,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前往工地阻拦工人进场施工。同年7月17日,袁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某继续多次前往金寨县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工地,采取拦截施工机械、上到在建一号楼第四层脚手架上威胁等方式阻碍施工,导致金寨县开顺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屡次停工、误工。期间,政府及公安部门等工作人员多次劝阻。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六安******公司因袁某某阻碍施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59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经书面传唤到金寨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不满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借故生非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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