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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6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3年袁**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于2013年年底私自占用袁家花苑小区二号楼标号为15、16两间门面房至今,经价格鉴定:被占用房屋价值80640元。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等人以村委干部租赁给靳某某用以建仓库的集体土地价格略低为由,多次到民权县南华街道办事处、民权县信访局反映,后经多次调解,袁老家村委重新与靳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靳某某支付三年租金10000元。后被告人袁某某以该租金是其告状所得,必须应支付其劳务费、辛苦费,向袁老家村委会索要现金7000元。

2017年初,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多领取政府拆迁费用,在政府规划的社区安置用地上违法建筑,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为此袁某某多次到县信访局上访,为了社会稳定,经相关部门协商,袁某某也作出书面保证,保证其所挖鱼池在政府征收时不会要求赔偿,相关部门才同意其挖建鱼池,后袁某某在挖建鱼池时,又在鱼池北面偷建地下室。在2017年下半年,县政府准备征收该地建设安置小区,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给袁某某做工作,向其解读商丘市政府下发的征收文件,袁某某置若罔闻,向政府提出对其地下建筑物以1:3的比例折算成房子,要政府赔偿222万元的无理要求,致使该安置小区无法正常建设。

2015年4、5月份,民权县人民政府为了提高城市品味,减少空气污染,向省里相关部门申请拨付一批新能源公交车,该批车辆由晋发城际公交公司集中管理,用以替代运营中临近报废年限的柴油公交车,晋发公司为了减少原来运营车主的损失,对原来破旧公交车进行了回购,被告人袁某某的车辆属于濒临强制报废年限无法运营(没有年审)的破旧车辆,晋发公司多次与其磋商收购方案,因满足不了袁某某的期望要求,袁某某以信访为手段,多次到县交通局、信访局、人大等部门反映信访,随着信访次数增多,领导重视程度愈高,袁某某要价越来越高并以继续信访为要挟,于2016年12月7日敲诈晋发公司现金112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袁某甲、李某某等33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一份;6.价格认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某某触犯数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袁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闫冠巾

〇一九十四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补充材料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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