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小区**号。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兴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兴山县**镇**小区**号自家住房内经营“**”旅馆。自2013年至2019年11月,袁某某以提供食宿为条件,容留邓某某在该旅馆一楼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由邓某某将每次卖淫所得约30%交给袁某某,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5000余元。2019年11月19日,邓某某在该旅馆一楼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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