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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进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再次在昭阳区在昭阳区**街**巷**号附**号开茶室,容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获取一定利益,于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袁某某的供述,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实,行政处罚罚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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