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位于石家庄桥西区**街**路南行**米路西的**养生会所内提供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安排客人到房间,在收银员不在时负责收钱、记账以及在会所经理不在时给卖淫人员分钱等工作。2018年3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会所内现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行为的班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班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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