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南昌市西湖区**住宅**栋**单元**户。因吸毒,于2014年3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11日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9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洲**小区**栋**单元**室居住期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聂某某、黄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4日左右的傍晚,被告人袁某某与胡某某在上述房屋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聂某某冰毒、麻古;
2、2020年7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胡某某在上述房屋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麻古;
3、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与胡某某在上述房屋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聂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二年内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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