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镇**路**号**酒店订下**9房用于吸毒。随后,袁某某在该房内容留了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俊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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