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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袁某某容留郑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袁某某容留郑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袁某某容留郑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袁某某容留郑某甲、李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3月22日下午18时许,袁某某容留郑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岳池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  余治霆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1669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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