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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3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无业,住阆中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联系购买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后,与吸毒人员张某某、杨某某、孟某某一起在其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千鹤小区三期12栋附116号车库中用自制吸壶采用烫吸的方式进行了吸食。当晚9时许,袁某某等人因形迹可疑被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1778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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