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双峰县永丰镇**酒店758房间开房登记住宿,当天晚上,袁某某联系吸毒人员王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后王某甲、陈某某(已行政处罚)送毒品到**大酒店758房间内并与袁某某一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吸完后,王某甲与陈某某离开。后吸毒人员匡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758房间内,吸食了剩余的毒品后,与袁某某同住在758房间。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从**酒店758房间换到458房间。后吸毒人员王某乙(已行政处罚)来到458房间后,袁某某、匡某某、王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吸食完毒品后,三人在458房间内休息到次日。
2019年3月6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来到**酒店458房间内,袁某某当时在睡觉休息,王某乙、刘某某、匡某某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当天下午,刘某某开着车子搭乘袁某某、王某乙、匡某某回到双峰县锁石镇。当天晚上,邹某某(已行政处罚)开车搭乘袁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匡某某来到458房间内,五人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019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双峰县**镇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消费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甲、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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