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巷**号,住开阳县**花园**栋**单元**室。2005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7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开阳县**酒店开好房间,邀约朱某某到该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后离开。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开阳县**酒店开好房间,邀约朱某某到该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后离开。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白色金杯车接到朱某某,袁某某驾车到开阳县环湖新区断桥下,袁某某与朱某某在车上一起吸食冰毒后离开。
同时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发觉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开阳县旅店业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何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朱某某对微信、电话号码的指认照片;被告人袁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对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记录指认照片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主动交待了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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