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7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胖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巷**号附**号**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3月2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巷**号附**号**单元**号家中:2020年3月初,与吸毒人员冯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3月17日,与冯某某、外号“幺鸡”的吸毒人员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3月23日,与吸毒人员蒋某某、明某某、冯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因被群众举报,23日五人在袁某某家中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壶等吸毒工具以及还未吸食完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36克,经检验,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8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房屋信息、查获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具有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保证人袁某甲电话:1993853****。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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