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居住的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单元**楼**号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夏某某、廖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被民警当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搜查、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菊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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