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5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现住南康区**街办**公寓**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康区**街办**公寓**室容留龚某某、谭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康区**街办**公寓**室容留邹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南康区**街办**公寓**室容留邹某某、甘某某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寓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表、违法记录证明;2.证人曾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甘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娟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