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上午,长丰县公安局义井派出所民警曾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董某某在义井乡义井村处理一起警情,民警在现场发现被告人袁某某当众辱骂他人,经民警反复劝阻,袁某某仍谩骂不止。民警将涉嫌侮辱他人的袁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袁某某拒不配合,在传唤途中威胁民警曾某某,试图用牙咬辅警李某某和张某某,未咬成功,用手将民警曾某某、辅警张某某手臂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伤情的照片、病历,长丰县公安局义井派出所证明、人民警察证,谅解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