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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29251973********,文盲,住四川省岳池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段某甲、段某乙从四川广安到舞钢市杨庄乡袁门村100KV特高压工程施工队工作,2020年5月1日段某甲在工作中左脚脚踝骨折,2020年5月6日段某甲之妻袁某某从四川广安老家赶到舞钢照顾仍在医院住院的段某甲,后段某甲于2020年5月20日出院,出院后段某甲与工地老板段某丙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段某乙之妻江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从四川广安老家赶到舞钢来给段某乙带领的一个班组做饭。后段某乙带领的一个班组也与工地老板段某丙发生工资纠纷。2020年7月6日,因工资问题,段某甲、江某某、袁某某在舞钢市杨庄乡袁门村施工队租住的院内拦着拉工人去高压线工地干活的汽车,不让汽车开走。期间,江某某还坐在工地施工人员唐某某汽车的引擎盖上。唐某某报警后,舞钢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丁某某、院某某、付某某、夏某某前往现场处警,并劝说段某甲、江某某、袁某某有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向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通过合法的渠道要工资,但不能采取挡车的方式。唐某某表示江某某把自己的汽车坐坏了,于是王某某等处警民警依法传唤江某某到舞钢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此时,被告人袁某某见处警民警要将江某某带走,上前进行阻拦,拉着江某某的裤子不让王某某等处警民警将其带走,还用脚踢处警民警。王某某等处警民警对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被告人袁某某制服后,被告人袁某某仍然用脚连续踢踹王某某等处警民警,在强制把被告人袁某某带上警车返回舞钢市公安局杨庄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袁某某试图用牙咬坐在她旁边的处警民警付某某,并用脚踢处警民警院某某、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院某某、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0年8月31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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