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 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0时左右,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北门内,被告人袁某某的母亲因不按规定进出小区问题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产生言语冲突,袁某某到场后拒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职务证明、通知、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成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二册、证据光盘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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