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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3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莲湖区**路**小区**楼**号, 2016年3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4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在本市莲湖区丰登路北口与他人打架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等人带至桃园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袁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躺在大厅座椅上,拒不接受民警的询问、登记。随后,其二兄袁某甲、长兄袁某乙二人来到派出所,袁某甲在大厅指责、辱骂民警张某某等人。民警王某某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状况,袁某某从座椅上起身用头冲撞民警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并将王某某拽倒在地并拖行。袁某甲、袁某乙亦辱骂、推桑民警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丁某某等人。袁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在民警强行将其带至办案区域后,仍然大喊大叫,出言不逊,严重影响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警官证、情况说明;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6、监控录像;7、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暴力袭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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